泉州银行公务卡申领人(下称“甲方”) 基于知悉并理解《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及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泉州银行公务卡,经与泉州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 (下称“乙方”)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合约:
名词定义 :
(一)公务卡:是指甲方持有的,主要用于个人日常消费、预借现金、办理分期业务、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所使用的信用卡。公务卡按产品功能分类可分为公务卡(含公务卡普通卡、公务卡金卡)、公务超能卡及公务满分卡等,按卡片介质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
(二)记账日:是指乙方将公务卡交易记入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三)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四)预借现金:是指甲方使用公务卡在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网银、ATM机或以其他经乙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的公务卡交易行为。
(五)信用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甲方名下所有乙方卡片的共用额度。
(六)免息还款期:公务卡及公务满分卡从乙方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公务超能卡不设置免息还款期。
第一条 申请及清偿责任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为真实、合法且有效的。
(二)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收集、传输、处理、保存、加工、共享及使用授权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基于风险管理、优惠权益推荐、数据研究分析等目的和使用范围内,向合法留存甲方个人信息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及其他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查询、验证、确认甲方授权的个人信息,或委托上述机构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加工、传输,并将上述信息及数据结果提供给乙方使用。 甲方授权的个人信息包括:(1)个人基本信息(如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2)银行卡信息(如银行卡号、发卡机构);(3)交易信息(经银联网络处理的交易信息,如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地点)。乙方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领用合约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等个人信息。经甲方授权同意的,乙方可将甲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甲方的推荐人查询。甲方知晓且有权选择是否同意接受乙方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其推送服务及商业性信息,或进行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甲方如已接受上述服务或商业性信息的,也可随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或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取消。
(三)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甲方所申请的公务卡的发卡服务模式为其发放实体卡和/或虚拟卡。虚拟卡与实体卡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虚拟卡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并激活后方可启用。
(四)乙方按指定电子渠道发出公务卡虚拟卡或按甲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送出公务卡实体卡当日,即履行完发卡义务。甲方应确保通信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收到公务卡实体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公务卡清偿责任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甲方就公务卡对账单中的全部应缴账款和相关债务负完全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一)公务卡不限于甲方支付因办理单位事务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采购费等公务消费或提取现金。甲方可将公务卡作为合理、合规的个人消费及现金提取用途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房产、买卖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投资、进行权益性投资、非法发放高利贷等非消费领域。
(二)公务卡只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甲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视为违约,乙方有权收回公务卡,甲方对该卡产生的所有债务负完全清偿责任。
(三)甲方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如因甲方疏忽或故意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以及通过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务卡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确认公务卡交易系甲方本人所为。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五)乙方发行的公务卡可支持网络支付功能,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甲方通过不同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约定为准。
(六)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尽职调查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必要时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如甲方存在组织批量或者分批开立账户,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账户,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其他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开户,或者采取延长审查期限、停止甲方使用公务卡、调降甲方公务卡额度、终止业务关系等管控措施。
第三条 信用额度
(一)乙方根据甲方个人职业、收入及资信等综合信息授予甲方公务卡综合信用额度。
(二)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公务卡信用额度的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乙方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三)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或通过审核甲方用卡及资信状况主动调整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并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如不接受额度调整结果,应通过客服电话4008896312申请撤销,否则乙方视同甲方已同意调整结果,甲方应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具体费用见收费标准表)
(一)乙方核发公务卡后,甲方应按乙方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二)甲方的公务卡普通卡、公务卡金卡及公务满分卡消费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5天。超过免息期未及时归还全部欠款,应支付未还部分款项自乙方记账日起至甲方还款日的透支利息,乙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日利率=年化利率/360,按单利方式计算,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下同)计收透支利息,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三)甲方以公务卡普通卡、公务卡金卡及公务满分卡办理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到期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四)甲方公务超能卡的透支无论消费、转账和预借现金均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收取利息,最高为每日万分之五,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五)乙方对甲方公务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甲方可以将多交资金用于冲抵下期的应还款金额,亦可自行取回公务卡内全部或部分溢缴款。
(六)甲方在境外要求以外币结算的能使用“银联”标识卡的线上或线下交易使用公务卡时均以人民币结算,还款时亦同。甲方在境外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场所消费、提现所产生的费用依照“银联”规定办理,并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 公务卡的对账和还款
(一)公务卡设有每月固定的账单日,若甲方公务卡账户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通过短信及电子对账单等方式为甲方提供当期账单金额提示服务。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记账日起二十天内向乙方提出疑义,乙方应予以查证。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若该交易确属甲方所为,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由乙方出具的对账单。
(四)甲方公务卡普通卡、公务卡金卡及公务满分卡每期最低还款额包括当期所有利息、费用及预借现金、分期还款单期应还金额及正常消费金额的百分之十(10%)之和,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清偿部分。甲方公务超能卡每期最低还款额包括当期应还利息,到期的消费、转账和预借现金等。
(五)甲方公务卡普通卡、公务卡金卡及公务满分卡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乙方。未偿还部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六)甲方公务卡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视为逾期,其中公务卡普通卡、公务卡金卡及公务满分卡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最高300元。甲方存在逾期情况的,乙方有权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七)甲方公务超能卡透支本金归还期限具体以实际审批为准。
(八)甲方向乙方所偿还款项,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变更上述顺序。
(九)甲方个人支出账款,由甲方自行偿还。当出现甲方向单位提交公务卡报账信息,单位未能在还款日前及时给予甲方报销账款,为不影响甲方个人资信情况,甲方应自行在还款日前偿还账款,单位与甲方再另行商议后续账款处理事宜,如甲方未及时清偿账单欠款,据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甲方若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如被司法机关拘留、刑事审判等,不论还款期限是否届满,乙方有权以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押物、质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用来清偿。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乙方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十一)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直接催缴欠款、提起诉讼;或向甲方提供的近亲属、其他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进行联系,请其向甲方转告与乙方联系;如联系人、近亲属或其他关联第三人表示代偿意愿的,乙方有权向其提供还款所需信息。甲方需告知近亲属、其他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甲方的联络义务。如甲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其他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因向甲方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公务卡的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一)公务卡有效期限最长五年,具体以审批为准。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超过有效期后,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依据甲方职业、资信等情况为甲方提供自动续卡服务。
(二)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公务卡,应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公务卡交回乙方。乙方受理甲方的销户申请三十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三十天内公务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的清偿责任。
(三)甲方违反《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本合约及其他用卡规定,乙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甲方的公务卡的权利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乙方也有权取消甲方继续使用公务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公务卡,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甲方应继续承担全部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等的清偿责任。
(四)公务卡所有权属乙方,乙方具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及收回甲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
第七条 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一)甲方确认申请表上签署的住宅地址及单位地址均为乙方邮寄送达与公务卡相关的催收函、通知书等文书及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含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执行等程序)或仲裁机构审理涉及公务卡纠纷的相关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地址。
(二)如甲方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乙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更改。未及时通知的,乙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均按乙方之前确认的联系方法送达法律文书文件、通讯和通知,在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期间内视为送达成功,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申请表约定的住宅或者单位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或快件,收件人或其他人员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如收件人或其他人拒绝签收或无人签收的,则为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采用电子邮箱、短信、微信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向上述地址邮寄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电子邮箱、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发送(含被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本条约定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含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执行等程序)或仲裁机构审理涉及公务卡纠纷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
第八条 保证条款
本合约项下如存在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申请的卡片有效期内(包括续卡换卡后新卡的有效期),甲方在乙方给予公务卡总额度项下发生的每一笔借款、透支、分期等债务(每一笔借款、透支均以泉州银行系统生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二)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甲方在公务卡额度项下每笔借款、透支、分期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保证范围:公务卡额度项下每笔借款、透支、分期等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甲方应付的其他费用。
(四)保证期间:公务卡额度项下每笔借款、透支、分期等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扣划:当甲方出现本合约项下违约时,经乙方催收,保证人不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乙方从保证人开立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清偿甲方债务。
(六)声明:保证人已知晓本合约项下公务卡使用流程,将自行通过借款人处了解所发生的每一笔借款、透支、分期等债务,自愿按本合约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其他
(一)公务卡如遗失、被窃或遭甲方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甲方应及时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与公务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对于甲方因密码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所依据的《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额度调整将提前公告或通知(乙方将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微信公众号、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等)。修改后的内容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甲方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按照本合约约定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公务卡,否则视为甲方自愿接受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受理机构所在地\本合约签署地\乙方所在地\乙方住所地所在地\受理机构所在地或乙方住所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金融惯例及乙方业务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