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园区厂房建设贷款是指我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工业园区内为扩大生产经营而自建(购买)工业厂房的生产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业务特色
1、针对园区中小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而在工业园区自建(购买)工业厂房提供的融资服务。用于自建厂房的,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所建项目 (含土地但不包括设备)的40%,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建项目全款的60%;
2、工业园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缴交土地款额度。
适用对象范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入驻园区的生产性企业。
贷款条件
1、借款人有两年以上经营历史,经营状况正常,发展前景看好,有可靠的还款还源;
2、新建项目须实行项目法人制;
3、具有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同意立项的正式批文;
4、地面建筑工程进度已达整体工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5、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客户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授信审批;
3、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等资料;
4、办理相应的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5、我行按规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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