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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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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本票。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付现金。
    2、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机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3、本票分为不定额和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4、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5、本票可以在票所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不得转让。
    6、本票见票即付。兑付跨行系统本票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7、在不能签发本票的机构开立账户的申请人需要使用本票,应将款项移交附近能够签发本票的机构办理。
银行本票流程
总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秀路中段成洲路口恒祥大厦 服务热线:0595-96312 邮政编码: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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