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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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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付现金。
    2、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经总行批准可以签发和兑付汇票业务的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3、出票银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汇票款项的机构。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6、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行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未在本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提示付款可以受理,不得受理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或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7、出票银行对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或付款的银行汇票,如果持票或申请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及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请求退款的可以办理退款付款。
    8、银行汇票的背收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银行汇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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