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
|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质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
| 贷款的对象、范围 |
小额质押贷款的对象系指中国境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办理质押贷款者必须持本人名下未到期的储蓄定期存单,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质押。作为质押物的定期存单仅限于泉州市商业银行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两种。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 |
| 贷款金额的确定 |
|
小额质押贷款起点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80%。 |
| 贷款期限、利率 |
贷款期限,一般在六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小额质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小额质押垡利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利随本清。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贷款利率确定。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根据国家利率政策办理。
。 |
| 贷款的申请 |
-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质押物(定期储蓄存单),并填写“小额质押贷款申请书”交银行审核。
- 受理后,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对贷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质押品及所填写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批。
|
| 签订借款合同 |
|
小额质押贷款经银行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不额质押借款合同,合同应载明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借款合同一式两份,一份质押人留存,一份支行信贷部门留存。 |
| 贷款的发放 |
|
根据生效的借款合同,贷款人填写借款借据和存款止付通知书,在质押物上盖上“此单已作质押,不得提前支取和挂失”字样并向借款人出具保管收据。 |
| 违约责任及质押物的处理 |
|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在逾期期间按逾期利率收利息,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我行有权依法处理质押物,抵偿贷款本息。剩余部分退还质押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补足偿还。同时收回借款人所持的保管收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