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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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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用于除住房、汽车、教育外的各类不指定用途的贷款。可用于外出旅游、购买大额消费品、支付医疗费用、公寓装璜(修)及个人的其它用途。
服务群体
    凡是年满18周岁,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能够提供合法、足额的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或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向我行申请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如果借人户籍在外地,但在本地从业并具有固定住所的,还要提供本地关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翔实资料。
借款人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纪录;
    2、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财产作抵押担保;
    3、能提供生产经营计划报告,简要说明从事的行业前景、市场预期、经营计划、成本分析、现金流量预测及还款来源等;
    4、在我行开立3个月以上、有资金活动、余额较大的海峡卡或活期储蓄账户及个人结算账户;
    5、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6、借款人经营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
    7、按季向贷款人提供经审计或公证的财务报表和纳税单证复印件。
客户流程
    客户填制个人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2、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务员工作证明;
    3、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代扣贷款违约赔偿金的承诺函;
    4、借款人本人出具的借款申请和同意代扣声明;
    5、本人及配偶(家庭有收入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要求由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
    6、借款人近期电话、水、电、煤气月账单及物业管理收据(其中一项即可)。
    7、如果借款人以信用方式借款的,在借款期间内必须参加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必须为泉州市商业银行。
    以上资料经我行调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发放。
借款金额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以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每户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含);
    以保证担保方式发放的每户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含);
    以信用方式发放的每户最高不得超过家庭月均工资性收入的10倍,且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以抵押方式发放的,不得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
    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的,到期本息不得超过质押物现值;
    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中保证、信用贷款期限只限在1年(含)以下。
价格
    根据贷款的不同年限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10%-30%。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根据新的利率政策办理。
总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秀路中段成洲路口恒祥大厦 服务热线:0595-96312 邮政编码: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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