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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链通”供应链金融业务
发布日期:2010-07-08               点击率:258


“商链通”供应链金融业务

——差异化和特色化业务发展的有效途径

    前言: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一直是银监会积极倡导并大力推动的,对于银行自身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但受制于目前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自身条件不足、信贷支持体制机制不健全、信用环境不完善等“瓶颈”,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一直“任重道远”。同时,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泉州银行需要走差异化和特色化经营道路。泉州地处福建民营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成长极为迅速,并且形成鞋业、服装、食品加工、石材、瓷器、水暖、石化等特色产业,初步形成了较为集中的特色产业链条。因此,从产品和服务创新入手,坚持以供应链金融业务为支撑,进行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是泉州银行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本文将就供应链金融业务拓展、可能产生的风险点以及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做一些探讨。
    一、供应链金融业务介绍
    (一)基本内涵
    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简称SCF)是指银行向核心企业提供授信和结算服务的同时,向其供货商和销售商提供基于供应链条的授信及结算服务。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企业通过供应链条联系起来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1+N营销管理模式),通过把握资金流和物流等,变把握单个企业和单个业务的不可控风险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
    一条完整的供应链存在大量围绕核心企业生存的中小企业,但以传统授信标准衡量,这些企业往往很难获得银行融资支持。与传统贸易融资产品不同,供应链金融是银行与核心企业达成的、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不只对单个主体进行评估,而是更多地对交易过程进行评估,侧重于销售渠道稳定性、交易对手资质、历史履约情况、从业经验和品行等方面,个体财务要素退居次要地位,反映出企业财务因素所不能完全揭示的内在价值,便于中小企业能够跨过传统信贷审查门槛获得融资支持。
    (二)产品模式
    供应链金融业务大体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基于供应链物流特点开发的动产及货权抵质押授信;二是基于交易中的赊销开发的保理和应收账款融资;三是基于核心厂商风险责任的预付款类融资业务。其中预付类、存货类业务统称货押业务,分为现货静态抵质押授信、现货动态抵质押授信、仓单质押、先票/款后货授信、未来货权质押开证授信等模式;应收类业务即保理业务,包括国内保理、进口双保理、融资租赁保理、票据池、应收账款池等。
    (三)产品特点
    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产品特点:一是能够掌握真实的贸易信息,解决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问题;二是能够解决企业自身实力弱、难以找到合适担保和抵押的问题;三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从而节省银行的监督成本;四是融资的还款来源来自于贸易本身,因此还款相对有保证。
    它与传统授信有以下几点区别:一是由额度风险控制和长期贷款思维转化为单笔授信和贸易短流程的风险判断与控制;二是将贷前风险控制延伸到对贷款操作环节及单据的控制和判断;三是由主体准入为基础的风险控制理念转变为基于流程控制或把握主体的同时控制资金流、物流的风险控制理念。
    (四)风险控制
    “中小企业融资难”就难在风险控制,供应链金融业务利用自身业务固有特点和银行创新的管理手段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第一,与传统授信业务不同,供应链金融业务具有“贸易自偿性”特性,具有“货权”,具有“真实贸易背景”,通过有效控制物流、现金流可以有效控制授信业务风险。第二,将授信客户与核心厂商实施信用捆绑是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控制核心,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指令发货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的担保责任。第三,银行通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有效的技术控制手段和打造专业化的业务团队对供应链业务中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实行有效控制。同时,引入专业的仓储机构、监管机构等第三方外部监管也会对业务风险形成有效控制。
    (五)发展现状
    供应链融资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在中国银行业中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模式,其中,以深圳发展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为典型代表,供应链融资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授信支持,创造了可观的行业利润空间。近两年来,针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各家银行在之前初步探索阶段的基础上推陈出新,纷纷打出了具有各自特点的供应链融资好牌。如华夏银行推出的“N+1+N”模式,就不同于普通的“1+N”仅仅针对核心企业的上游或者下游的模式,而是将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贯通起来,围绕核心企业设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方案。该行还首次将国内与国际供应链业务进行整合,将供应链金融服务延伸至海外。
    二、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需要关注的风险
    供应链金融业务有效控制了单一客户信用风险,但在法律、操作、市场、政策等层面仍有风险需要关注,要通过加强研究、加强管理和完善制度流程等措施,加强对宏观形势和政策的学习和研判,不断提高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水平。
    (一)法律风险
    《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效力、动产抵押登记原则、引入动产浮动抵押以及丰富权利质押内容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但“按照物权法设定的浮动抵押,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等有关规定,导致银行在业务操作中依然面临较大法律风险。例如,借款企业如果由于商业纠纷导致抵押物被法院查封,银行抵押物代偿的完整性、有效性将大大降低甚至消失;再如客户恶意将抵押物出卖给善意的第三人,也将严重影响银行对抵押物的变现。
    (二)操作风险
    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流程复杂,涉及客户众多,业务品种多样、新颖,会显著增加银行风险管理难度,技术性和复杂性远高于传统授信业务,对人员素质和责任意识要求较高。
    (三)市场风险
    首先,供应链金融由于行业集中、客户集中,受经济周期和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市场风险较大。例如,汽车行业、钢铁行业等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大。
    其次,市场需求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市场竞争的激化,增强了消费需求偏好的不确定性,导致准确预测的难度加大,增加了整个供应链的经营风险。
    最后,供应链金融受道德风险影响较大。例如由于供应商生产能力局限或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带来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政策风险。当产业结构发生调整时,对其中一些产业进行鼓励,而对另外一些产业进行限制,也会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带来风险。
    意外事件风险。主要表现在因发生火灾、水灾、盗抢等意外事件,而导致非常规风险的出现。此种风险可以通过保险等方式规避。
    三、供应链融资业务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设置准入条件
    供应链融资的准入问题首先体现在供应链的准入问题,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核心企业有明确的供应商、分销商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上下游企业对核心企业应具有较强的从属性。二是供应链成员可以享受核心企业提供的排他性的特殊优惠政策,比如订单保障、涨价、跌价补偿、销售返点、排产优先、宣传支持等,这将增强供应链成员的抗风险能力。而核心企业与上下游利益共同体的构建,也有利于银行引入信用捆绑技术,进一步降低银行授信的风险。三是核心企业对供应链成员应有奖励和惩罚措施,比如针对价格政策的遵守、结算的及时性等。这有利于银行利用核心企业的谈判地位加大受信客户的违约成本。
   (二)慎重选择动产担保物权
    供应链融资作为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品种,对受信主体的资质要求门槛较低,而对物流、资金流等重要的直接或间接还款来源更为重视。因此,需要对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授信的动产担保物权慎重选择。
    1.应收账款的选择
    一般而言,应收账款需要满足以下特征:第一,可转让性,即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仅基于合同双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均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第二,特定性,即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银行受让后,债权代位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第三,时效性,即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一方面,银行所选择的应收账款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防止超过融资期限时应收账款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发生。第四,提供应收账款的民事主体必须具备法律所承认的提供担保的资格。比如国家机关一般情况下不能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也不能对外提供担保等。
    2.存货的选择
    存货融资中存货选择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违约后变现的成本,因此抵质押的存货应符合以下特征:
    第一,货权清晰。银行在接受动产抵、质押时,应对出质人或抵押人提供的动产进行权属认定。认定的依据包括增值税发票、货运发票等。同时,应避免出现将法律上不允许作为担保物权的动产设定为抵、质押,比如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此外,应特别防止受信人恶意将已销售货物提供给银行作为抵/质押物。
    第二,价格稳定。一是价格的波动增加了银行价格盯市的工作量;二是客户违约后,货物处置需要一定时间,如果此间价格大幅下跌,银行将遭受额外损失。为了避免损失,银行应对客户约定跌价补偿条款,例如价格对比核定价格下跌10%以上,则客户必须以补交保证金或补货方式追加抵、质押,以保证动态抵、质押率随时符合银行授信的初始要求。
    第三,流动性强。银行应主要选择基础原材料、战略物资、大宗物资、初级产品、重要中间产品类型的商品作为抵、质押物。
    第四,易于保存。容易挥发、爆炸、渗漏、易燃、易霉变、易氧化等货物特性,均构成抵、质押物价值减损的额外风险,对此类产品银行应谨慎接受。同时,剧毒、有辐射的产品可能触及公共安全的敏感神经,银行也不应接受为抵、质押物。此外,对于更新换代快速的电子类产品,时间折旧特征明显,银行应结合赎货期限的控制,谨慎介入。
    应该指出,以上并非绝对的必要条件,比如存货周转速度足够快,则价格稳定性的条件可以适当放松。
    3.预付款的选择
    预付款融资是面向未来即将获得的存货的融资,此类融资除了应考虑存货类抵、质押物选择的原则外,一些特殊的变量也决定了业务的可行性。
    一是在途责任的清晰。在途风险的承担方应明确指定,对于风险承担人以商业保险方式规避部分风险的情况,保险受益人应指定为银行。二是上游的责任捆绑。如明确发货的及时性责任、回购或调剂销售责任、货物跌价补偿责任,甚至上游的连带担保责任。对于上游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银行对抵、质押物的准入标准可以重新考量。
    (三)预警:拦截风险的一道屏障
    供应链金融面对的是大量的中小企业客户,其经营稳定性明显弱于大型企业。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5年,68%的中小企业生命周期都不超过5年。而且,由于抗风险和应对危机的能力较弱,中小企业从出现经营危机到最终倒闭的周期也很短。面对这类客户群体,银行对授信业务的及时预警显得非常重要。
    首先,借款人经营状况的预警与传统业务的预警框架基本一致。但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息不透明、财务数据真实性差的问题。因此除了财务报表异常的预警信号之外,应该更加关注经营活动异常的蛛丝马迹。
    其次,抵、质押物情况的预警内容是货押业务预警的重点之一。比较而言,传统的不动产抵押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物价值、权属较为透明和清晰,因此对抵押物状况的预警不是风险防范的重点。而在货押业务中,由于抵、质押物的多样性和价值的多变性,其货权的清晰、品质的保障、价值的足额以及容易变现的特性,关系到受信企业的违约成本,同时关系到银行在客户违约后的债权实现,因此需要银行重点关注。
    最后,物流合作监管方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银行货押业务风险管理代理人的角色,因此来自合作监管方的现场预警作用也应得到充分利用和挖掘。一方面,应保证银行和合作监管方之间信息互动模式的效率和制度化;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与合作监管方之间的协议,出于监管方避免过多承担法律责任的立场,很难嵌入细致的预警责任条款,所以银行应以各种手段调动现场监管员向银行开展预警提示的积极性。
    (四)严格把关物流监管方
    由于物流企业在仓储、运输领域的专业化技能,一般情况下,监管方的引入有助于银行货押业务的风险控制。但是,如果物流监管合作方选择不当,第三方监管可能转化为一个新的风险隐患,比如出现监管方渎职、与受信企业的合谋诈骗或与受信企业出现纠纷等。
    物流监管公司对于银行授信安全的三个关键指标是专业技能、违约赔偿实力以及合作意愿。专业技能和违约赔偿实力是分别关系到事中和事后授信安全的两个变量,应以评分卡的方式对仓储监管合作方进行评分和分类。在对仓储合作方分类的基础上,可考虑设定将产品的监管风险也进行分类。对于评级较低的仓储合作方,应将其业务范围限定于风险度较低的产品大类中。
    在实践中,监管合作方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况较少,但是,对监管货物价值的上限还是有必要作出限制,理由在于:    第一,银行的辅助监管职能只是出于对代理人的不信任,实际上是重复劳动,与业务环节外包以节约资源的初衷相悖,因此不是长久之计;第二,鉴于大多数物流合作方的注册资本与每一笔授信业务的敞口不相上下,因此任何小概率事件的监管代理人违约,都可能超过监管合作方的赔付能力。
    对于如何设置监管货物价值的上限,首先,必须对监管合作方的监管货物的总价值设定上限,主要依据是监管的专业水平、监管队伍的规模和稳定性、监管公司的网点数量和分布等,避免监管合作方的监管规模超过其监管能力。其次,应该对监管合作方单笔监管设定限额,该限额应主要考察监管方的赔付能力,依据应该是注册资金等财务指标。此外,受信人业务量占监管仓库的年业务收入比例也应有所限制,以避免监管合作方在利益驱动下,无条件地迎合受信人的变通要求。
    (五)核定核心企业的间接融资限额
    核心企业是供应链融资风险管理的特异性变量。核心企业作为供应链中物流和资金流的枢纽,衍生出的集中信息平台的作用,以及源于供应链成员准入和退出制度的定期评价信息,可以为银行提供上下游信贷准入的初筛意见,还可以为银行提供丰富的授信预警信息。但是,如果核心企业出现道德风险,或者其由此累积的或有债务超出其承担极限,上述风险控制模型的基础将不复存在,核心企业将由控制风险的变量转变为授信系统性风险的“震源”。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我行应综合考虑核心企业的行业类别、行业景气度、业务发展需求、客户性质、客户行业地位、销售规模、资信状况、目标市场份额、以往业务记录、在各家银行的直接融资额度等因素,对核心企业核定其间接融资限额,核定的上限可以选择上年销售收入或采购总成本的一定比例。预付账款类融资业务卖方核心企业和应收账款类融资业务买方核心企业,其不直接与银行发生授信业务关系,而其交易对手从银行获得融资后,直接用于对核心企业的预付结算或作为提前收款,由此发生的授信均应认定为对核心企业的间接融资。
    四、结语
    中国银行业同质化竞争严重,银监会一直在倡导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和特色化经营,走商业可持续发展道路,立足中小企业做好文章是一个有效途径。供应链金融业务借助“团购”式开发管理和风险控制手段的创新,跳出了单个企业的传统局限,站在产业供应链的全局,既规避了中小企业融资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扰,又提高了银行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也为我行的业务扩展打开了一片新空间,提供了一个切入和稳定高端客户、争取众多中小客户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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