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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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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结算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支票人开户银行。
    3、支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4、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5、用于转账的支票,只能在其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6、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7、银行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8、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客户流程
    1、借记支票业务流程
    2、贷记支票业务流程
总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秀路中段成洲路口恒祥大厦 服务热线:0595-96312 邮政编码: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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