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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银行关于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3 18:00:00

尊敬的泉州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二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三是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5.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逾期类(含不良)个人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调整方式及办理渠道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一)我行主动批量调整

对于符合调整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于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1.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线下(贷款经办机构)渠道提交申请,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具体所需佐证材料请咨询贷款经办机构),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贷款发放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房贷

2)逾期类(含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

4)前期申请延期还本存量房贷

5)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2.自9月25日起,对于不在我行主动批量调整范围的贷款进行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我行仍可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我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即时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意愿等,我行也会提供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线下(贷款经办机构)渠道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请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四、温馨提示

(一)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在泉州银行手机银行APP贷款模块“我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通过贷款详情查询利率调整结果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否则视为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二)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三)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400-88-96312客服电话或咨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