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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19 18:19:08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泉州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泉州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等类型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信息查询、支付结算、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服务。

第三条  泉州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向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泉州银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第四条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泉州银行分支机构、客户及其他参与方,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可在泉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也可通过互联网、自助设备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等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因客户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知银行进行变更。因客户未及时变更新资料和信息,导致泉州银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的,客户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泉州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有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和静态密码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泉州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

第七条  泉州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个人、企业)、注册状态(营业网点注册、自助注册和未注册)、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在营业网点注册的客户与自助注册和未注册客户相比,可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泉州银行以客户的注册卡号、账号、登录名、有效证件号码或手机号码、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泉州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泉州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客户数字证书或动态密码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相应更新或更换手续。

客户数字证书或动态密码器在有效期内损毁或丢失,应及时办理相应更新或更换手续,在此之前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密码、手机号码、数字证书、授权码、登录名等重要信息。因客户保管上述重要信息不当而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的,客户须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及损失。

第十二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登录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客户数字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电子银行相关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应及时到泉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的手机号变更手续,未将手机号进行变更的,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资金损失或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客户数字证书介质、动态密码器、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客户证书密码、动态令牌密码、授权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泉州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客户如收到短信或邮件,涉及要求或引导客户输入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口令,或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4008896312服务热线或到泉州银行营业网点查询。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使用客户证书的,要将客户证书介质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注册开通的泉州银行短信银行服务取消。

(五)直接登录www.qzccbank.com网址,或拨打4008896312,或发送短信到泉州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号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六)客户使用泉州银行账户进行在线支付应仅限于与泉州银行开展在线支付合作的特约商户,不要在来源不明的网站或商户上进行在线支付,防止密码和动态口令泄露。

(七)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数字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

(八)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泉州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4008896312电话或到泉州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因泉州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被不法分子攻破、系统故障、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有意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泉州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泉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或注销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第十六条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存折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生效前客户因遗失以上银行卡产生的经济损失,泉州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存折等挂失为口头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口头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以上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泉州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解除挂失,须到泉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泉州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泉州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等其他犯罪活动的。

(四)客户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假冒他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

(五)客户账户为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涉案账户,或账户交易异常列入可疑交易的。

(六)客户预留的交易认证手机号码非本人的手机号码。

(七)客户账户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且未到乙方营业网点重新审核身份的。

(八)客户注册后连续2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且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九)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泉州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通过营业网点、网站、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进行通告,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确认遵守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和业务须知。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泉州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登录泉州银行网站www.qzccbank.com或致电泉州银行客服热线4008896312或至泉州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或咨询。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泉州银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泉州银行制定、修改并解释。本章程如有变更,泉州银行将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或其他方式进行通告,不再逐一向客户发送通知。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泉州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