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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3-12-15 09:00:00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人)、乙方(泉州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泉州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乙方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为甲方建立的专用网络向甲方提供的银行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乙方电子银行可分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电子支付服务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包括用户昵称、账号、证件号码等)、密码、数字证书、网银UKEY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注册手机号码、账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要求。

    企业: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乙方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或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根据乙方电子银行渠道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依据分支机构授权的权限不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查询授权账户余额或从授权账户划转资金。

    (三)甲方有权在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期间向乙方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

    (四)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在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无需退回客户证书。

    (五)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六)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4008896312”、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本协议和乙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电子银行渠道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开通、变更电子银行服务的,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或签署授权文件交由被授权人办理。甲方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时,应按乙方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申请事项签章确认。甲方应保证申请表所填写的信息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所造成的风险或损失。在成为电子银行客户后,甲方申请服务中有关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泉州银行提供书面修改申请。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www.qzccbank.com)办理,严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使用通过网银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网银客户端软件应该从乙方网站下载。乙方不承担因甲方使用非上述渠道下载安装软件或登录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四)甲方办理超过乙方电子银行相关支付限额或笔数的,需到乙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证件信息、授权人信息、银行账号、交易信息等)、密码、UKEY。乙方不承担因甲方对其企业信息、授权人信息、密码、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六)甲方应注意遵守以下业务规则:

    1.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自行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吉祥数字等易被他人破译的信息作为密码,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对于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受技术条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的,甲方应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发生密码泄露、遗失或提供给他人,甲方可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登录密码重置手续。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密码泄露及账户冻结手续办妥之前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方通过本人的银行账号、登录用户、密码或数字证书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即视为甲方授权交易指令完整、及时、准确无误地传达给乙方,乙方接收到该指令后,将进行校验并完成后续业务处理。乙方执行电子交易指令后,甲方无权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交易指令。乙方不承担甲方交易指令要素提供错误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3.甲方申领数字证书后,应妥善保管UKEY,不得将UKEY提供给任何其他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应在数字证书有效期内使用UKEY,如果数字证书过期无法使用,应由本人或授权企业有权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重新办理数字证书申领手续;如UKEY出现故障或损毁,应由本人或授权企业有权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UKEY作废,换发新UKEY;如UKEY遗失的,应由本人或授权企业有权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UKEY换发。乙方不承担因甲方UKEY保管不当、数字证书过期、UKEY 遗失及数字证书重新申领手续办妥之前所造成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4.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或企业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通过电子渠道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更新个人或企业资料信息手续。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未及时更新个人或企业资料信息或导致需要联系甲方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5.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6.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遵守乙方的相关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具体收费标准、业务规则乙方将通过乙方网站、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等途径提前公布。如果相关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有变更,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六)甲方在开通或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交易内容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提供信息有误或未认真核对交易内容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因其他非乙方原因(如:甲方提交的交易信息错误或无效、手机关机、断电、欠费、没有信号、网络短信延迟、丢失等)造成交易无法正常完成以及由此导致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七)在下列情形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或授权乙方收集相应服务所需的重要信息。

    1.甲方注册电子渠道业务时,需要提供甲方手机号码,乙方将通过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来验证身份是否有效。如甲方使用的服务需要通过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包括支付),则可能需要提供更多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银行账户号码、手机号)以完成身份验证后方可使用。

    2.甲方使用转账汇款业务(包括银行账号转账、批量转账、预约转账、代发工资)时,需要提供收款人的姓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收款方信息,并需要提供甲方的姓名、付款账户号码、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提交交易时将采用验证数字证书的手段核实验证甲方的身份。

    3.甲方使用支付类业务时需要提供银行账号等付款方信息,交易时可能采用验证数字证书等手段核实验证甲方身份。同时乙方会记录甲方的交易信息以便于甲方查询。

    4.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如不在上述分类的,或所需提供信息超出上述范围的,乙方会在具体业务功能使用前充分提示甲方并征求甲方授权同意。

    (八)甲方提交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甲方从其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附言及用途”中填写具体付款用途等事由,并保证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九)甲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账户与电子服务,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 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包括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网络刷单诈骗、网络贷款诈骗、投资理财诈骗、跑分诈骗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地下钱庄、网络赌博、洗钱、涉税犯罪、非法集资、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 明知他人将银行账户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账户与认证介质供其使用;

    3. 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与认证介质,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冒充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通电子服务;

    4. 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5. 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十)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二)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电子银行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三)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因此有遭受损失的应由甲方赔付。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甲方开通目的等,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电子银行业务开通的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并根据业务发展对相关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进行变更。乙方对上述变更,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等有效途径发布公告。如果甲方不接受该变更,应向乙方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如果乙方发布的上述相关公告生效后甲方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视为甲方接受该变更。

    (三)乙方有权对其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根据业务发展进行电子银行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调整和停止业务或服务项目)。乙方对上述变更,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等有效途径发布公告。如果甲方不接受该变更,应向乙方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如果乙方发布的上述相关公告生效后甲方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视为甲方接受该变更。

    (四)所有使用甲方银行账号、登录名、密码或数字证书操作视为甲方所为,对甲方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作为乙方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交易指令的有效凭据。乙方不承担因以下情况没有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所产生的责任:

    1.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接收电子交易指令信息不明、不完整、存在乱码等;

    2.甲方账户存款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存在其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任何非法或违规目的;

    (五)因不可抗力(包含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乙方将视情况给予甲方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六)乙方有权利从甲方已申请电子银行的账户中根据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扣收相应交易手续费和服务费。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七)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终止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八)乙方有权按照甲方客户风险等级审慎设定非柜面交易限额,并根据甲方账户交易情况动态调整非柜面交易限额及笔数,并在官网网站、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等渠道公布后生效。

    (九)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不当得利涉及款项并暂停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按甲方使用电子银行项目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且甲方遵守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交易指令,并完成后续业务处理。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依法处理甲方投诉。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交易记录及金融信息,但依法无需取得甲方授权同意的情况除外。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由于乙方的原因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的失败或错误,乙方应负责赔偿签约客户的经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

    (七)乙方负责妥善保管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留存的客户信息资料,并根据业务办理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对甲方留存在乙方的客户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如果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或乙方业务规则操作,或由于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其所发出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被执行、未被正确执行或被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4008896312”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您也可以向您开户的泉州银行网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商品交易或其他消费所发生的纠纷均由甲方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但对甲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无须支出额外成本的前提下提供一定协助。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一)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果甲方银行账户挂失、止付、被冻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时,乙方自动中止提供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甲方银行账号状态恢复正常时,则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二)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三)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对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协议前已完成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不退还已收取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一)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本协议自乙方在自身系统中为甲方成功开通电子银行业务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由乙方制定与修改。乙方如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自修改后发布之日起生效,乙方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途径同步更新。如果甲方因对协议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的,可向乙方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如果乙方修改协议发布后甲方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视为甲方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并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的约束。

    (四)协议中未尽事宜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特别提示: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乙方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